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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72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伍志明信用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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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724号

(2020)粤0105民初2672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伍志明信用卡纠纷

伍志明:

(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村中华西三巷18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伍志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6724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方送达(2020)粤0105民初2672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