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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2260号广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桥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凡文军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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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2260号

(2020)粤0105民初22260号广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桥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凡文军合同纠纷

杭州桥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7250室)、凡文军(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毛二村二组072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桥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凡文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桥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凡文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杭州桥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凡文军之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22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桥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 从2020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50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承担285元,被告杭州桥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112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