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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3703号王俊涛与林永青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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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3703号

(2020)粤0105民初23703号王俊涛与林永青买卖合同纠纷

林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涛诉被告林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3703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23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70953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8000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